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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市各招標代理機構: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代理專職人員的管理,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提升代理水平,確保代理質量,切實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合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和《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蘇建招[2006]373號)、《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辦法》(鹽建招投[201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動態管理 1、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市場準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我市范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必須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關于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跨地區經營和設立分支機構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建招[2005]161號)等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范圍的規定,禁止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市外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鹽城市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既可辦理單項備案,也可辦理年度備案,具體要求見附件二、附件三。 辦理年度備案手續的外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方可申請進入鹽城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招標代理機構名錄。未辦理單項備案或年度備案的,不得在鹽城市范圍內承接建設項目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2、大力度開展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各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定期開展業務和執業道德學習,通過案例分析、疑難問題討論等多種形式,提高從業人員的實務知識。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正常組織對招標代理從業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技能測試,重點考查法律法規和電子化招標業務水平,因招投標業務不熟悉導致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反復修改的,開評標操作流程不熟悉的而影響正常開評標的,要對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動態核查制度。對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單位開展資質動態核查,主要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對代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和設施、招標代理專職人員和注冊造價師、代理業績、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質保體系、制定招標投標文件和協助招標人協調解決投訴質疑的能力等是否滿足資質條件進行核查。對不達標企業將給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仍不達標的將報資質許可部門予以注銷;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限期整改,并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強化招標代理行為監管 1、規范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招標代理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代理合同應采用標準文本格式,并在項目發包初步方案備案時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表》(見附件一)的約定安排專職人員承辦相應代理事項。項目開始招標前因特殊原因調整項目組成員的,需經招標人同意,并報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 2、健全招標過程文件內部審查機制。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機制,落實編制、復審、審批責任,強化獎懲,對代理項目投標報名條件設置、評標辦法設定、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計算、文字語句表述的嚴謹性等進行重點審核,提高招標過程文件的編制質量。 3、實行專職人員持證掛牌上崗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起草招標公告、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編寫招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草擬建設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的主要環節都必須由專職人員持證掛牌(見附件四)辦理,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職稱,并且是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人員。 項目負責人必須參加開、評標活動,備案資料須項目負責人本人簽名,加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公章。未按規定簽名、蓋章的,一律不予辦理備案有關事項。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從發布招標公告到發出中標通知書止)在3個以上(不含3個)工程項目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對專職人員的要求必須符合《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辦法》(鹽建招投【2011】1號)的規定。 三、多舉措不斷提升招標代理行業的整體水平 1、強化對招標代理人員日常工作的考核管理。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種網絡辦公平臺,依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及記分標準》(見附件五),實現軟件系統自動扣分,實時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行為進行動態監管,在《從業人員信用手冊》中予以記錄并依據《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辦法》(鹽建招投[2011]1號)予以處理,減少人為因素影響,杜絕扣分標準不一、漏扣、少扣等現象。 原《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辦法》后附表作廢。 2、加強招投標檔案資料收集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招投標檔案資料的管理。在項目代理的全過程,應嚴格執行保密原則,不得隨意調閱、復印相關資料。項目評標結束后,應隨時將中標候選人的投標資料送交易中心檔案室臨時保管,不得留置于本單位或代理人員手中。招標代理項目完成后,整個招投標過程資料包括項目在招標過程中發生流標、二次公告、未開成標的情況均應及時歸檔,其內容必須準確、齊全完整、真實反映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 歸檔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一)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初步方案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指: 1、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或者備案文件的復印件; 2、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證明材料。 3、滿足招標條件的其他材料的復印件。 (二)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和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表; (三)單獨委托編制施工標底的標底編制委托合同和編制單位、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 (四)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五)投標申請人投標報名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單位一覽表; (六)資格預審文件,中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材料; (七)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及其發放、確認的記錄; (八)資格預審情況報告; (九)招標文件以及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十)招標文件以及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發放、簽收記錄; (十一)標底; (十二)投標文件簽收、評委簽到記錄; (十三)清標情況報告; (十四)評標報告; (十五)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六)中標結果公示表; (十七)中標通知書; (十八)工程招標代理評價意見表; (十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備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意見書; (二十一)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副本; (二十二)需要存檔的其他材料。 未中標單位的資格預審申請材料、投標文件應當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保存六個月后方可處理。提倡同時保存電子文檔。 3、重視工程招標代理數據統計工作。各招標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有關的要求,明確專人認真做好統計工作,各項統計數據要真實、準確,并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虛報。統計工作將列為招標代理機構的考核內容。嚴肅查處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4、開展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和評比活動。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通過不定期檢查方式對轄區內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經營業績、市場行為、代理和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管,對有不良行為記錄、屢遭投訴、經常違規操作的代理機構應當提高檢查頻率,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予以查處。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創優爭先評比活動,通過企業自評、行業互評、社會評價、監管機構評價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先進模范的帶頭示范作用,不斷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我市招標投標事業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表 2、鹽城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跨地區承接單項業務備案表 3、鹽城市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跨地區承接業務年度備案表 4、建設工程招標代理人員上崗牌的統一格式 5、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及記分標準示例
2013年8月23日 | ||